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泸县桃子沟煤矿511矿难涉案公职人员一审宣判7人获刑《新闻》

发布时间:2020-08-29 01:07:10 阅读: 来源:松子厂家

记者熊腾报道

今(20)日上午,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对泸县桃子沟煤矿“5•11”矿难中查处的7名公职人员涉嫌玩忽职守、受贿犯罪案作出一审判决。被告人何琦、罗江富、唐闻、周炎林犯玩忽职守罪,分别判处七年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;被告人马孟燎犯玩忽职守、受贿罪,数罪并罚,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;被告人潘开勇、李家乾犯受贿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两年。

2013年5月11日14时15分,泸县桃子沟煤矿3111工作面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,致28人死亡、18人受伤,直接经济损失2449万元。法院审理查明:原泸县安监局矿山管理站福集分站副站长何琦、原泸县安监局矿山管理站站长罗江富、原泸县安监局矿山管理站副站长唐闻原、原泸县安监局副局长周焱林等四名被告负有煤矿管理和监管职责,由于工作严重失职,未发现“3111”工作面未经批准非法开采的重大安全隐患。原泸县国土局矿产资源管理股股长马孟燎,在没有调查核实的情况下,以泸县国土局的名义为泸县桃子沟煤矿出具不实情况说明,致使桃子沟煤矿“3111”工作面被界定为采空区而失去有效监管。2013年2月,受泸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安排,上述5被告人作为泸县煤矿复工复产验收一小组成员、负责泸县福集桃子沟煤矿的复工复产验收,其中周焱林担任组长,罗江富担任副组长。5被告人在此次复工复产验收中,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,未对煤矿进行全面检查,遗漏对非法开采的“3111”工作面的检查,就在验收表上签字同意该矿恢复生产,对该矿非法开采以及安全生产监管不力。

法院还查明,被告人马孟燎、李家乾(原泸县安监局矿山管理站福集分站站长)、潘开勇(原泸县安监局矿山管理站驻矿安监员)等收受煤矿矿主送与的现金,已构成受贿罪。法院综合上述犯罪事实和情节,依照我国刑法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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