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摩托车门口丢失 酒店未尽义务担责

发布时间:2022-06-30 09:21:25 阅读: 来源:松子厂家
摩托车门口丢失 酒店未尽义务担责 客人在酒店就餐时,将一辆摩托车停放在门口,吃完饭后,摩托车竟不翼而飞。近日,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终审判决:某酒店赔偿叶某经济损失的2000元。

2008年12月1日晚,叶某与家人在某酒店就餐时,将摩托车停放在酒店门前停车区域内,没有告知酒店工作人员就进去吃饭。就餐后出来,发现该车被盗,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,公安立案侦查,但至今未破案。叶某与酒店交涉赔偿问题,但酒店以已在门前设“只提供车位停车,不作保管,遗失自负”告示牌,自己无责任为由拒绝赔偿,叶某只好向法院起诉,请求判令酒店业主赔偿自己经济损失5500元。

法院审理后认为,叶某开车到酒店就餐,双方构成以饮食服务为内容的消费服务法律关系。酒店在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的同时,为消费者提供免费停车服务,是为增强竞争力,实现营利目的而提供的配套服务,是餐饮服务的延伸。酒店依法应保障消费者因就餐停放在其门前停车区域内的车辆安全,由于其在安全管理上未能尽到法定的注意义务,致使叶某车辆丢失,应承担赔偿责任。酒店在门前设立“只提供车位停车,不作保管,遗失自负”的告示牌,违反了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二十四条“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、通知、声明、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规定,或者减轻、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。格式合同、通知、声明、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,其内容无效”的规定,是无效的,因此不能免除其相应责任。由于叶某停车时没有告知酒店工作人员加以看管,对于车辆的丢失,存在较大过错,应负主要责任;酒店则因没有派人看管门前停放的车辆,尽到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义务,也存在一定过错,应负次要责任。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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